適用對象 |
編制內專任教師、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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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公保(公教人員保險) |
健保(全民健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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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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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
醫療給付 |
保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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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投保相關事宜) | |
加保(轉入) | 填具加保、轉入申請表,並檢附 (1)前投保單位轉出證明 (2)戶口名簿影本等資料。 |
復保 |
填具復保、轉入申請表,並檢附(1)出入國日期證明書(2)戶口名簿影本。 瞭解健保停、復保 |
退保(轉出)或停保 |
填具退(停)保、轉出申請表。 瞭解健保停、復保 |
新生兒等 | 新生嬰兒等首次領卡者請另檢附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
轉出、轉入證明 | 請直接洽詢業務承辦人。 |
健保IC卡 | |
首次領卡 | 填具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可自行郵寄或親至健保局各分局等處辦理,或送人事室。 |
遺失、資料變更、更換照片等 | 填具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逕至郵局繳費。 |
公保給付 |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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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6.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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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 【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 至若妊娠超過20週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按規定請領。 給付標準:按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一次給與生育給付2個月。 填具『生育給付請領書』,需檢附: (1) 子女出生證明文件或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被保險人及子女均為本國人且子女已辦妥出生登記者免附) (2) 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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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8.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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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依下列標準予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同一時間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需檢附: (1)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被保險人及子女均為本國人者免附) (2) 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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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父母、配偶:3個月 2.子女-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2個月 3.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十二歲者:1個月 填具『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需檢附 (1)同時有數名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時,應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 並共同出具『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 (2)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3)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被保險人及眷屬均為本國人者免附(2)(3)資料,但請領繼父、繼母之眷屬喪葬津貼,仍須檢附) (4)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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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者,給付標準須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填具『失能給付請領書』,需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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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公、疾病或意外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因公死亡者:36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30個月。 3.但繳付保費滿20年以上者:36個月。 填具『死亡給付請領書』,需檢附 (1) 死亡證明文件 (2)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3) 法定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 (4) 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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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一次給付】 (1) 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1-10年:1個月 11-15年:2個月 16-19年:3個月 20年以上:36個月 (2) 88.5.31修法後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每滿一年給付1.2個月 (3) 上述(1)(2)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4)103.6.1修法後之年資,每滿1年加給1.2個月 (5)合併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上述3.4.年資合計)最高以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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